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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牢织密法网 守住守好洱海

  湛蓝的天,翠绿的山、澄澈的水,洁白的云朵、古老的城墙、风吹过的麦浪,身着各族服饰的人们,构成了美丽的白州。2015年1月习来到大理也赞叹道“我是第一次来大理,从小就知道苍山洱海,很向往”,并殷殷叮嘱:“一定要把洱海保护好,让‘苍山不墨千秋画,洱海无弦万古琴’的自然美景永驻人间。”

  洱海孕育了大理地区4000多年的文明史,是大理人民的“母亲湖”,也是大理发展最宝贵的资源,白州大理充分用好自治州立法权,织牢织密法网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洱海”。1988年制定、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洱海条例”),不仅是云南省第一件单行条例,更是全国第一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单行条例,是全省乃至全国的民族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随着洱海保护日益严峻的形势,随着洱海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条例分别于1998年、2004年、2014年、2019年、2023年进行了五次修改,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至此,洱海条例第五次修订工作圆满收官,洱海条例为精准保护治理洱海和促进洱海流域转型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30余年来,条例历经五次修改,立法定位从依法管理提升到依法保护管理,保护管理范围从251平方公里湖区扩展到2565平方公里流域,保护措施从单一定位到系统综合,立法保护管理成为洱海能够保持较好自然生态的重要保障。洱海条例从制定到先后五次修改的历程,见证了全省、全州用法治力量筑牢洱海生态安全屏障的坚定不移的决心,见证了举全省、全州之力保护治理洱海的持之以恒的努力,使洱海成为城市近郊保护最好的湖泊之一。

  2023年洱海条例的修订是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提升洱海保护治理水平的现实需要。将洱海保护治理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将为洱海保护治理深入实施提供更加权威的支持和保障。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是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现行洱海条例进行了完善、充实。

  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洱海条例的修改涉及许多错综复杂的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本次洱海条例修订距离上次修订仅仅过去了四年。为维护洱海条例的权威性,也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对洱海条例的普遍认可,本次修订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处理好法的安定性和实践不断变革的关系。一是沿用了现行洱海条例的章节体例。修订后的洱海条例共七章,分别是总则、保护管理职责、综合保护管理、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管理、生态保护缓冲区保护管理、绿色发展区保护管理、附则。除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将现行洱海条例第四、五、六章名称中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相应修改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之外,章节体例未再作其他调整。二是保持现行洱海条例的条文数量不变。修订后的洱海条例也有六十条。鉴于现行洱海条例直接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立法,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本次洱海条例修订遵循有几条写几条,不过多重复上位法的原则,在现有条文的框架内适当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三是维持了现行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不变。1998年修订的洱海条例就将洱海流域全部纳入了保护管理范围,推动实现了洱海保护治理从“一湖之治”向“全域之治”的转变。现行洱海条例将洱海流域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还在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内划定了湖区、湖滨带,并为各个不同区域设置了差别化的管控措施。本次洱海条例修订规定的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范围与现行条例规定的一、二、三级保护区的范围完全一致,有效避免了保护范围减小可能引发的立法风险。新旧洱海条例在保护管理范围和管控措施上的有效衔接,有力保证了洱海保护治理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在九大高原湖泊中,洱海最为独特的之处在于其保护管理范围内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民镇名村、传统村落、饮用水水源地、湿地等众多保护地。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保护地的保护要求宽严不一。本次洱海条例修订准确把握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缓冲区、绿色发展区保护范围不能缩水,管控措施不能比有关上位法、现行条例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低的修法标准,对现行洱海条例的规定以及修订的内容一一进行审视,确保修订合宪合法。

  本次洱海条例修订明确了相关主体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推动洱海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权利,增加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造成洱海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为综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利用多元化监督方式,实现洱海流域生态环境长效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更好统筹保护与发展,大力推进绿色革命,加快实现苍山洱海高水平保护和流域高质量发展。本次洱海条例修订明确了持续推动洱海流域产业转型发展的要求,增加多个规定,包括: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鼓励单位和个人深入挖掘大理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苍山洱海自然风光、大理历史文化等资源优势,依法依规适度开展游览观光、文化娱乐活动,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推动大理国际旅游名城建设。引领和推动洱海流域产业布局的不断优化,为洱海流域产业转型转移发展保驾护航。

  根据洱海保护治理的最新要求,本次条例修订增加多个规定,包括: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生态保护缓冲区以减少人口、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逐步退出,鼓励人口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绿色发展区严格管控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强化法治引领,对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守洱海生态保护红线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结合近年来新实践新经验,本次洱海条例修订对排污管控及水生态环境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增加多个规定,包括: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除原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原有入河排污口应当依法逐步取缔;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严禁干扰或者妨碍洱海水生态环境监测。立法规范排污、水生态环境监测推动洱海截污治污体系的高效运营和对洱海的科学治湖、精准治污。

  根据新情况新需要,本次洱海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增加规定:在洱海流域销售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QY球友会官网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为打击销售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洱海条例修订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通过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通过《大理日报》、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大理人大网站等州级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等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多渠道听取各方面对洱海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并认真梳理研究分析收集的意见建议,吸收合理的意见以完善洱海条例修订草案,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对洱海条例修订的有序参与。

  总之,本次条例修订全面贯彻了习生态文明思想,凝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大理经验,是自治州用好用足自治立法权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践,必将为洱海水质、水环境、水生态持续改善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促进洱海高水平保护和流域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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